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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交通部,建设部1998年的三定方案的具体内容

谁有交通部,建设部1998年的三定方案的具体内容,请知道的朋友提供一下相关的内容,或者提供个有此内容的网站也可以,谢谢了. 还有交通部办公厅公路字(1999)22号<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交通部办公厅2000年<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管理局84城公交字第016号<关于趁势公共交通经营范围问题的函复>,建设部建城函(2001)93号<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中有关问题的函复>,请帮个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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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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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 1999年3月29日交通部办公厅厅公路字[1999]22号 重庆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明确我市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l.关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问题。你市公用部门拟订的《重庆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拟将重庆市近郊9个区内的道路客运划人城市公共交通范围,由公用部门负责市区至郊区的客运线路审批和行业管理。
    我们认为,重庆市区向近郊9个区延伸的客运线路,已经超出了城市公共交通的范围,是属于道路客运的经营范畴,其管理主体应该是交通主管部门,应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批。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区居民上、下班提供交通服务,具有公益事业性质,享受免缴国家税费及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因此它的运行范围应限定在城市市区,而不应延伸到公路上。
    由于城市公共交通与道路客运在属性和政策待遇、管理方法等方面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目前在我国分别由交通和建设两个政府部门管理。在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对交通部和建设部在这一方面的管理职能作了明确划分,交通部"负责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设部"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所以,你市公用部门拟订的《条例(草案)》关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内容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交通和建设两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也不符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客运管理体制的实际状况,一旦实施将会造成道路客运行业的不平等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道路客运是多家经营的开放型市场,各部门、各单位都可以申请从业,但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是当地政府的交通部门。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单位也可以申请经营道路客运,但必须纳人交通部门的行业管理,由交通部门对其进行经营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按批准的范围和线路经营,并且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2.关于出租汽车管理问题。从出租汽车的属性讲,它是道路运输的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致我部的"关于答复出租汽车业分类函"(国统字[1995]188号)中提供的资料,联合国制定的《国际产业分类标准》将"出租汽车业"划入了"交口通运输业"。
    目前全国有一半的中心城市、三分之二的中等城市、百分之九十的小城市及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出租车辆数都由交通部门管理;已由10个省、自治区通过地方立法实行了由交通部门对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这比较符合政府机构精简、统一、效能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
  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部和建设部的"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67号和86号)中,已明确将出租汽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另外,在1998年10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第二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中也明确取消了由城建部门负责征收的"出租汽车管理费"。
  考虑到今年地方省、地两级政府即将进行机构改革,如就出租汽车这一项管理职能再单独设立一个管理机构,既有悖于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又不利于政府机构的精兵简政。  同时今年年内国务院还将实行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因此,从有利于道路运输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建议你市政府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立法应与以上两项改革同步进行为宜。
  我部将尊重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3.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问题。我部与国家计委于1998年3月联合发布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各级交通部门是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
    这是迄今为止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租赁业管理的唯一规章。 请你局将上述意见及时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作好说明、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以便妥善处理你市的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等问题,保证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2000年1月7日发布) 浙江省交通厅: 你厅《转报杭州市交通局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浙交[1999]51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职责分工的文件精神,现函复如下: 在你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拟将杭州市市区至所辖7县(市)的道路旅客运输划入城市公共客动范围,并拟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我们认为此做法极为不妥,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否则将产生新的部门职责交叉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
   交通部是国务院主管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组成部门,拟定道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等,是交通部及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众所周知,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的区别在于,前者属经营性范畴,营运范围覆盖城乡,经营者须照章纳税和缴纳有关规费;而后者属公益性范畴,主要功能是为城市职工上下班和居民出行提供服务,运行范围局限在城市市区,公共汽车公司不仅享受免缴税费的优惠政策,而且每年财政还要给予巨额补贴。
    由于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具有上述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必须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行范围严格界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如随意将其运行范围扩大,势必使道路客运经营者陷入不平等竞争的困境,并诱发不稳定因素。
  杭州市市区到其所辖7县(市)的客运线路,已大大超出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行范围,显然属道路客运经营范畴,行业管理的主体理所当然是交通主管部门,客运线路也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审批,其他部门均无审批权。
    道路客运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城市公共汽车公司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事道路客运,但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依法经营,并照章纳税和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建设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建城函(2001)93号 四川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建厅法发〔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城区”一般是指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区。
     二、原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80〕城发公字309号)中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原则上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业务”应免交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客运附加费。
  此规定仍然有效。 三、以上答复适用于全国各城市的此类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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