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
土地价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5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 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
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 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1条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母公司应在正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前提下,子公 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依据母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确认
的收入额作为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5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 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
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 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1条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母公司应在正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前提下,子公 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依据母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确认
的收入额作为土地成本进行扣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