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发生所需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T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參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同时,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全部
《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T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參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同时,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41条和第 42条又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 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 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 行支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