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团员的权限有哪些规定呢?
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如下:
(1)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 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团委授权的直属团总支)批准。给 团员以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团的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委 员会批准。
(2)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察看期,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 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 批准。如果被处分团员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团籍,并报团的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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