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缩短标准工作时间吗?
所谓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时间少于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国家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适当缩短 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四种情况:(1)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 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
(2)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 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路途较远的,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每次哺乳时间为1小时,也可提前1小时下班。
(3)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可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 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 工
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 至7小时工作制。
(4)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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