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权是什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