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营业额?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
上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 垫款项、罚息和其他价外收费,但是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 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
二、 收取的时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
算营业额
的,应当先按照营业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汇价折算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以什么时候的汇价折算, 而且确定以后1年之内不能变更。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
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 额,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 核定。
三、 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 1 -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西藏
自治区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下同)。
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3个税目范围内的业务的成 本利润率为20%,其他税目范围内的业务的成本利润率为5% 。
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以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经
缴纳的营业税,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中减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
应当以价款扣除折扣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将折扣另开发票的,不 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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