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须提交什么材料?
1、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新版身份证正反两面都复印);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中国护照(卖方为外省市居民的可不提供暂住证);
(3)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5)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7)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税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非
法人单位需上级单位同意出售/购买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份);
(8)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提交的其他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局及单位整栋房屋);
(3)买卖协议书原件(三份);
(4)原购房合同原件(已购公有住房必须收取,另原购房发票,契税票等票据尽量收取以便办理涉税事宜);
(5)央产房的提交《央产上市申请表》及物业、供暖结清证明(大兴区交易也需提交物业结清证明);
(6)购买产权五年内经济适用房的提交《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批表》;
(7)卖方配偶同意出售意见书;
(8)已购公房标准价上市的提交原产权单位同意其上市及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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