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及其工作人的哪些侵犯人身权行为可请求行政赔偿?
根据《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5条规定,海关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扣留公民的,具体包括:①对没有走私犯 罪嫌疑的公民予以扣留的;②未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实施扣留的;③扣留时间超过 法律规定期限的;④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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