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列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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