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的填制差旅费单据?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都没有给予准确的界定。只有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
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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