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不是就享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本案中,丙村村委会和丁社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所有人,均有权将涉案土地发包给承包人。
甲承包丁社土地时是一年签一次 承包合同,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长期承包合同。 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有权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承包给成员。甲从丁社搬走,将所承包土地 交还丁社后,丙村村委会将涉案土地承包给乙,双方签订了长期承包合同, 该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乙已经取得市政府颁 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承包人乙依法享有涉案土地
的承包经 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 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 “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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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过我感觉应该属于你的那份必须要拿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