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确对待量刑建议与实际处刑有什么不同?
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一味地迎合法院对于刑事案件轻缓化量刑的追求,揣摩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具体量刑,从而确定自己的量刑建议,更有甚者,根据法院的事后判决对案件审查意见书以及公诉意见书上的量刑建议进行事后的更改,以维持量刑建议与法院审判的高度一致,以便于以后检察内卷的检查。
这种司法实践异化了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追求,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平衡制约,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完全按照法院的判决思路来实施量刑建议,这就完全背离了量刑建议的制度设计初衷。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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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会把检察机关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不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威信与良好形象。
例如,有人认为:在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情况下,法院的量刑则极有可能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一致,则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社会效果不好;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其所作出的决定是不能随意被变更的,实际处刑与量刑建议不一致就是说明检察院在办错案。
基于这种认识,试点量刑建议制度的检察机关一般有意无意地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评价量刑建议质量的重要依据。
之所以存在上述这种观念上的错误,是在于不能客观地看待量刑建议与实际处刑之间存在的差异。
日本学者臼井滋夫根据日本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司编辑的《昭和四六年即公元1971年司法统计年报——刑事编》,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按检察官建议量刑的70%到90% 程度进行量刑的案件占大多数。 对大部分刑事案件来说,检察官求刑与法院量刑是不一致的。
[3]另一项对德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与最终刑罚的调查表明,检察院建议适用的刑罚与法官最终判处的刑罚也不一致,在570个案件中,与检察官建议的刑罚相比,法院判刑较重的占8% ,较轻的占63%。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在量刑建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法官的最终判刑与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也是一种常态,但这并没有动摇该项制度的根基。
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公诉权下的司法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影响和制衡法院的量刑,而不是要求与法院的量刑相一致,只要量刑建议能影响到法院的量刑就足以证明量刑建议制度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和作用。
如果一味机械地要求量刑建议必须与法院的量刑相一致(事实上也几乎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最终只会异化或扼杀整个量刑建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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