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该条款通俗地讲,就是这类给付型的产品,涉及“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第三者的赔付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是可以累加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报销型的医疗险(或意外医疗),明显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财产保险合同):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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