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寒取对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一般规定内容是什么?
本标准对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是: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位于寒冷(B)区的居住建筑,还宜设置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采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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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来确定,当采用燃气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
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采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内,不应设直接电热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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