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跳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中介公司的主要义务 就是给买卖双方提供买房和卖房信息并促成买卖合同的签订。中介公司带买 方看房,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买方看完房后私下找卖方成交的行为, 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规避支付中介公司费的义务,损害了中介 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跳单”行为。
防止此种“跳单”行为,中介公司可在带看前让买方在看 楼纸上签字,看搂纸要明确禁止买方的“跳单”行为,如事前没有签字, 可在看楼后让买方进行签字确认或是事后电话、微信联系买方询问其购 买意向并进行取证。
一旦知悉买卖双方私下进行签单,即可向其主张违 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