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高利贷的"利滚利"是怎样算的?
“利滚利”又称“复利”,是高利贷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指放贷人根据协议借出一定的本金给借贷人,规定到期(可以按天数、月数、年数等约定)后按照本金和利息一并收回,如果借贷人到期不能偿还,则将本金连同利息一并计作本金再乘以利率计息。
由于其计算采用累加制原则,条件苛刻,利息极高,加上借贷人多为社会地层,生活困苦,往往不能及时还贷,而导致被迫出让土地房屋等基本生产资料,因而大大加剧了阶级矛盾和贫富分化。
其计算公式是:(到期应收)本利和=本金×(1+利率)n(n:期数)。
举个例子:1万元的本金,按年收益率10%计算,第一年末你将得到1。1万元,把这
1。1万元继续按10%的收益投放,第二年末是1。1×1。1=1。21,如此第三年末是1。21×1。 1=1。
331……到第八年就是2。14万元(惊人呀!)
至于“九出十三归”,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放贷手段,多见于赌场中。意思是约定借本金1万元,签字画押后却只能实得9千元(扣除1千元手续费),到期要还1万3千元。
真的是一本万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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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就是借款后,或每天、或每个星期、或每月,反正时间按双方的约定,就要还利息,如果还不上,所需的利息会变成本金计息。
利滚利,就是借款后,或每天、或每个星期、或每月,反正时间按双方的约定,就要还利息,如果还不上,所需的利息会变成本金计息。比喻借100元,日息2%,哪第二天要还102元,如还不上,第三天就要还104.4元,第三天就要还106.49,如此类推,这就是“利滚利”。
比如说你要借1万元,写了借据,写明借1万元,但实际上只拿到9000元,但还的时候要还13000元。 这就叫九出十三归。 现在法律已经禁止这种做法。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