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和2001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一样吗?
为了切实做好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根据川办发[2008]15号、川办函[2009]302号和绵府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县开展被征地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2011年1月以后,因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全部或大部分失地,且征地后按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进行安置管理的失地农民(16周岁以下人员不纳入)。
二、参保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59601。
60元)后,社保部门按规定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2、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失地农民,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实际足额缴费时间确定为参保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批准征地时,超龄人员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8]9号)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缴纳标准按照征地当年的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计算至全市人口平均寿命年,一次性缴纳给医疗保险机构。
2、批准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没有就业或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征地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缴费。
三、办理程序
凡符合本公告条件且自愿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申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县国土局核定,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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