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抗震设防的目的和目标?
建筑抗震设防的目的是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但如果都希望把房屋修得坚不可摧,可以抵御任何地震的破坏,不仅财力不允许,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如在10度地区要建100米高的房屋,设计就很困难了,可以说是不可能的。
在建筑物使用寿命期间内,对不同频度和强度的地震,要求建筑物具有不同的抵抗能力,即对一般较小的地震,由于其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要求遭到这种较小的多遇地震时结构不受损坏,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也是合理的;对于罕遇的强烈地震,由于其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当遇到这种强烈地震时,要求做到结构完全不损坏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允许损坏,但不应导致结构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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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抗震设防的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即基本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这就是“三水准设计”,通俗地说就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上述的“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就是“小震”,也称为“众值烈度”;“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即相等为基本烈度,就是“中震”;“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就是“大震”。
如某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即基本烈度)为7度,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如严格按我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则在遭受5。 45度烈度时,房屋不应损坏,当遭受7度烈度时,房屋有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8度烈度时,房屋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因此我们应该明确:按7度设计的房屋,它实际计算的地震作用(地震力)只相当于5。45度时的地震作用(地震力),而不是7度时的地震作用(地震力);依此类推,按8度设计的房屋,它实际计算的地震作用(地震力)只相当于6。
45度时的地震作用(地震力);按9度设计的房屋,它实际计算的地震作用(地震力)只相当于7。45度时的地震作用(地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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