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讨薪的证据
公司承诺的薪资待遇没有具体写在劳动合同里,但是我已经将当时谈话的内容录了下来,录音清楚记录了公司总经理和人力资源经理答应的工资及兑现方法。请问如果公司到期没有兑现承诺,我是否可以用谈话录音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按照当时答应的水平支付工资?
答:你完全可以用谈话录音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按照当时答应的水平支付工资。
对于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效力早已宽泛使用了。只要其录音内容真实无疑点、合法取得,即可作为证据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这样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看见,只有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才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更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至于何谓合法取得,《规定》并未明确。但像你这种录音形式,并不违法,实践中都予以认同。 另外,作为你对工资报酬,提供此录音后,用人单位若予以否认,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你的内容的证据。
否则,当然只能将你的录音资料依法认定。
当然,如果还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就更好了。那怕是证人证言--同事证明你每月工资多少均是有价值的。
我的合同里写的是月薪5340,而这个数字是8万除以15个月算的,但合同上没有写年薪8万,也没有写3个月的工资如何发放。
录音时承诺的是每月发5340,年底一次结清剩余3个月的薪水。如果公司以合同只写了月薪作为证据,拒付未写明的3个月的工资,是否能够成立?
答:如果你提供的录音中,可以证明这个数字是8万除以15个月算的,每月发5340,年底一次结清剩余3个月的薪水。
则公司以合同只写了月薪作为证据,拒付未写明的3个月的工资,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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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属民事案件,录音可以做证据使用,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这是有限制条件的。
《民法通则意见》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
即要有两个以上证人,要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无胁迫欺诈,才能成为有效证据。
但工资待遇是适用“举证倒置”的。你提出主张就行了,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不能以证据证明你说的工资标准不对,那就得以你说的为准了。
所以,你的这个证据并不重要。
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
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的工资档案和工资表都是由单位掌握管理的,所以,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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