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手段上有什么变化?
修正前的偷税罪规定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四种手段。
修正后的偷税罪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手段,但同时都作了一些变化:在虚假申报前增加了“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强调了主观上的恶意;在不申报前也有“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但摒弃了原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提法,将偷税罪的责任还原到纳税人自身。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为偷税罪手段之一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
税款”也因可纳入虚假申报范围而归于失效。
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跟高兴,这本身就是我的专业范围,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用,使你对这方面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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