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主辅分离)的公司计提了职工安置费,我想问一下,给员工发了职工安置费,算不算解除了劳动合同,发了这钱后职工还能在改制后的公司上班吗?如果发职工安置费凭证后面应该附什么原始凭证?关于职工安置费
1、一般给员工发了职工安置费,就算解除了劳动合同。
2、发了这钱后,如果公司打算继续留用该职工的话,职工还可以在改制后的公司上班。
3、以发放职工安置费的支出凭证或发放表,作为原始凭证。
2009-01-04 21:47 补充问题
只有发放表就行了吗?不查吗?用不用解除合同什么之类的,或是其他资料?发了这钱可以上班,用不用交税什么的?谢谢帮忙了
1、也可以将解除合同的复印件与发放表一起作为附加。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文件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