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司为去年新办企业,至目前仍为筹备期间,因去年一直没有为员工缴交养老保险,现公司决定于12年04月补交去年四个月的保险金额,个人支付部份在12年的工资中予以扣回。请问:我司的账务处理该如何做呢(具体的分录分怎样做才正确呢),会不会涉及到年度损益调整呢,对于11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有影响么,若有影响,些次汇算清缴我们应在附表几进行调整呢。非常感谢!今年补交去年的养老保险金,汇算清缴需做什么账务调整吗
因你单位至目前仍为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开办费会计处理方法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已经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