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方式变更的问题。急待确认,谢谢!!07年的CPA《会计》教材是规定,后续计量只能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而现在的教材是不是说,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由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变更为成本计量模式呢?谢谢!!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方式变更的问题
20008年CPA会计辅导教材P160页。
在极少数情况下,已经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某项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后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彩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且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