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同意“ahfywfl”的意见。
我问过当地人事局,说是11月份开始报名,今年全部从网上报名,往当地人事局交费。
初级职称成绩网上是可以查到的,你可以打印出来,另外带上你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到财政局咨询一下看。
在土豆网里注册后可以免费下载,你可以试试
我在学校的时候考了一个会计电算化证,是当时教该课的学校老师组织的我们考的,不过我觉得这个证没什么用处,单位都不看,上机一操作就知道你会不会了,再说不同的单位用的是不同的财务软件,所以我觉得没必要考,想考的话可咨询当地财政局。
台山是不是广东省啊,08年的报名时间大概是08年3月份左右,具体一点的话,你去台山市财政局网站看一下就知道啦,不过现在看不到,要等明年3月份左右才能看得到.
查询你们当地财政局网,或打电话咨询你所在的县或区
《07年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10月8-11月9日办理》: 四、办证地址: 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点(江岸区黄孝河路5号育才幼儿园隔壁)。 详细请看:
于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补报名的通知 为确保广大考生能够顺利参加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北京市财政局将进行补 报名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法: 请登录北京市会计网、北京财政网查看《关于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的通知》 二、补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 2007年11月7日-11月12日; 现场资格审查、交费时间: 2007年11月13日-16日,每日: 9:00-11:30,13:00- 16:00。 三、报名登录网址: 北京会计网( ) 四、现场资格审查地点: 海淀区阜成路81号院2号楼一层(西三环航天桥向西过昆玉河路北) 五、联系电话:88145021 六、注意事项: 已经网上注册过但尚未到现场资格审查、交费的考生,需登录报名管理系统中的“查 询、修改报名信息”功能,重新选择报名点、保存、打印信息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07年10月29日
自己下吧
成绩合格后三个月可以办理领证,成绩在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不于办理证书。
首先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考中级会计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年底。 会计中级考3科是:中级经济法,中级会计实物,中级财务.2年内过三科.听上去很容易.但是你知道吗大多数人去考试2个来小时的时间根本答不完题.而且知识面之广 和全面 要求很强的 当然都是关于会计的. 我大学上的财经.天津财经大学 专科 从事会计工作累计不到2年.报了2次初级 下来了 准备考中级.但我没把握.想把工作辞了然后去上课 全日课准备用2到3年时间过中级!!! 我学了6年财务! 3年大学 加3年职专 天津财经职专 . 如果 你是学金融的 我劝你先从初级考起 看看题如果差不多 或觉得简单 即使一次不过可以报中级.但强烈建议 放下工作 安心复习争取2年内过这3科!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在两年内有效。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上海]08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1月1-11月7日报名(包括星期六、日) 报名办法: 1.2008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方式,具体报名办法及流程详见上海财税网有关公告。 2.考生可在报名规定期限内向各区县咨询服务点了解网上报名相关事项(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地址及电话附后)。 其他事项: 1.为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诚信体系建设,本市报名办法继续实行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部长第3号令),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2.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目40元、考试用书征订款等各项费用在报名时均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附件: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及电话 区 县----- 报 名 地 址 -----单 位-------- 电 话 杨浦区 -本溪路118号-杨浦职业技术学校-35010723 闸北区 -天目中路383号8楼-闸北区会计培训中心-63540394 虹口区 -飞虹路380号底层-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服务中心-25658819 普陀区 -①武宁路225号-上海西宫职业技能培训中心-62441611 -②长寿路652号-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62776617 长宁区 -茅台路476-1号-长宁区财政培训中心-52065656* 静安区 -陕西北路1058号会计大厅-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62278881*1006 黄浦区 -西藏中路120号4楼 (上海市工人文化宫)-五一职业技能培训中心-63520282 卢湾区 -斜土路222号底楼大厅 (近局门路)-卢湾区财务会计管理服务中心-23065037 23065054 徐汇区 -南丹东路58号(近天钥桥路)-上海市徐汇区科技进修学院-34164530*3203 宝山区 -宝山区友谊支路238号-宝山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66785177 嘉定区 -仓场路3333号-嘉定区财政局-69985328 闵行区 -莘建东路201号1楼-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34120853 浦东新区 -民生路1399号14楼-浦东新区财会管理中心-68545823*0 崇明县 -城桥镇人民路60号-崇明县财政大楼-69613741 南汇区 -惠南镇通济路229弄25号-南汇区财政局-58020839 奉贤区 -南桥镇江海路344号-奉贤区财政局-57187113 金山区 -①朱泾镇人民路39号-金山区财政局-57321647*2504 57321647*1109 -②石化金一东路11号 (区科技馆底楼)-金山区财政会计学会(金山区财会进修学校分部 )-57942712 青浦区 -五厍浜路201号-青浦区财经进修学校-59734849 松江区 -谷阳北路321号-松江区财政局-57810007 梅山地区 -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事部-南京中华门外新建-86364115
没有初级证也能考,但是大专毕业从业财务工作不满5年这条件是有的.
各地考试时间不一样,当地财政局或会计函校询问一下。
本科生工作满一年才转.
我一直关注的是中华会计网,感觉挺好的,内容也挺丰富的,有时间你也去看看吧,明年我也考初级,咱们一起努力吧!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山东省08年报名时间为10月19至11月14日,考试时间为5月17日进行.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9-11月。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考试时间: 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2008年考试时间: 日 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8年5月17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您有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直接到您工作地的财政局报名就可以了。证件包括毕业证、身份证和从业证;若您有大专文凭,需具备5年会计经验,方可报考中级会计师(本科需4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2年;硕士1年;博士可直接考) 2、初级、中级考试均为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时间:大概为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报名时间: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 初级考试课程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注意:以上两科均需在当年通过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希望以上对您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顺介绍一个不错的会计考试学习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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