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房屋面积的问题,请懂法律的朋帮忙!我房屋是2005年10月签合同买的,签的时候还在修建中,买的是128.14平方,交付却只有120.66,超出了合同规定面积3%,按合同规定超出部分应按照双倍返还,但开法商只按照单倍返还,并拿出一个政策文件,是2006房屋面积测绘法(试行),他说面积是够的,只是新测绘法出来了,阳台面积少测了,请问有这法规吗?真有这测绘法,能关我的事吗?合同只说交付期限跟国家法规有关,我能否找他把超出的部分按双倍返还?
一、请问有这法规吗? 真有这测绘法,能关我的事吗?合同只说交付期限跟国家法规有关?
有没有这法规均于你无关,你只看测绘部门的测绘报告即可,如果他们认为测绘不合法或者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有错误,那由他们与立法机关、测绘部门去解决,我们消费者不管这些事。当然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
二、我能否找他把超出的部分按双倍返还?
当然可以。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的规定,不过这里的“双倍”的意思,是指除了消费已交超过3%部分(含本数)返还消费者外,还要返还与消费者已交的超过3%那一部分数额。简单地计算方式,就是消费者交的超过3%部分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