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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受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2004年1月31日,原告受赵洪信的雇请进入被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东莞工地从事安装门窗工作,原告与赵洪信及被告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原告在工作中被钢钉打伤右眼,之后被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结论为工伤,被评定残疾等级为7级。之后,原告就各项对被告索赔事项提起民事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受赵洪信的雇请在从事安装门窗工作时受伤,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本案原告的受伤不能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为此,原告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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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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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认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书》,上诉人受损害属于工伤,本案应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上诉人叶军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创高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叶军支付医疗费、住院治疗的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70099。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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