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火车时铁路部门反复检查车票有法律依据吗
有。
《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可见,火车票是证明客运合同成立的证据。因此,旅客可以凭乘车、办理中转、改签、退票或追究铁路运输企业违约责任;铁路企业要求无票旅客补票,否则令其下车。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全部
有。
《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可见,火车票是证明客运合同成立的证据。因此,旅客可以凭乘车、办理中转、改签、退票或追究铁路运输企业违约责任;铁路企业要求无票旅客补票,否则令其下车。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按照这些规定,火车票持有人应当按照火车票所记载的日期、车次、目的站行使债权,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火车票的记载履行债务。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火车票记载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达到目的站,即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火车票债权也因权利之完全行使而消灭。
旅客达到目的站下车、出站时,火车站工作人员要求旅客出示火车票,以查验旅客是否享有资格乘车。
这同样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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