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相
1、商务单位应当确定一名登记备案工作代办员,负责本单位登记备案相关工作。
2、登记备案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办理下列手续:
(1)《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登记备案单位持《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变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登记备案单位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的,由登记备案单位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提请登记机关注销《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明》;
(3)登记备案人员离职的,由登记备案单位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提请登记机关注销离职人员的登记备案资格;
(4)登记备案单位新增登记备案人员的,由登记备案单...全部
1、商务单位应当确定一名登记备案工作代办员,负责本单位登记备案相关工作。
2、登记备案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办理下列手续:
(1)《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登记备案单位持《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变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登记备案单位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的,由登记备案单位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提请登记机关注销《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明》;
(3)登记备案人员离职的,由登记备案单位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提请登记机关注销离职人员的登记备案资格;
(4)登记备案单位新增登记备案人员的,由登记备案单位持《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变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通过登记的备案人员,其登记备案有效期与《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一致。
3、商务单位和相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资格、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等情形的,以及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相关规定处理。
4、《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丢失的,登记备案单位应当写出丢失说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登记机关补办。
5、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务单位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3个月一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
(1)能够提供国家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其中,纳税额度及其对应的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种类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自申请登记备案之日起,此前三年内无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人员;
(3)无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行为;
(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3、商务单位登记备案人员条件
(1)系内地居民;
(2)与商务单位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