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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敬老院占地有什么优惠政?

建敬老院占地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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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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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资金投入。   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新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落实。
  区(县)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凡收养“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城市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  对规模较小、房屋破旧、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拆、改、并。
  凡收养“五保”和农村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的,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   (二)加大养老福利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福利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福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经民政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规划立项方面:   (1)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对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以协议方式供地,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2)市规划部门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费用的优惠。
     (3)市建设部门对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征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配套费。   2。资质审批方面:   (1)养老福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年检费,其它费用减半交纳。   (2)养老福利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申领及年检手续,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年检费。
    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体检费。   3。税收规费方面:   (1)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老年人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老年福利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2)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   (3)免征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4)养老福利机构用电按当地居民电价收取,用水费用按当地居民生活类标准收取。
     (5)安装、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即全额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80%比例予以退付。   (7)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
       (8)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养老福利机构可减免物业管理费。   (9)新建养老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当期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   4。培训用工方面:   对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福利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养老福利机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5。社会捐赠方面:   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但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6。政府资助方面:   养老福利机构可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运营经费、特困供养补贴等,从市、区(县)两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
     (1)开办经费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00元一次性开办补贴,分3年拨付。  加大对自建、购置房产用于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扶持力度。
  自建养老福利机构运营满三年后,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自建资助。资助金必须用于机构内部设施条件的改善,房屋修缮,老年人健身康复、文体活动器材以及生活用品用具的购置。   (2)运营经费补贴。
    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在院老人实际入住人数、实际在院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
  4元的标准,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经费补贴。   (3)特困供养补贴。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特困供养补贴。  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供养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后,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特困供养补贴,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4)补贴申请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资金资助:持有《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书》和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开业满6个月以上的;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95%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养老服务管理运营工作正常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年度验审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验审手续的;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95%,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违反《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5)申报审批程序。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监督与处罚。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
  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加大对非法养老福利机构的打击力度,保护合法老年公寓的权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
  对在养老福利机构申办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经费,按1:1配比出资,为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特困救助、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购买服务。
    随着市、区(县)财力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分别给予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
  享有补贴的困难老人,如入住养老福利机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福利机构使用。   3.对公益性公司招用的养老服务人员,符合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5.乌昌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为市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
    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民政、老龄等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严格养老服务业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认定工作。
  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组织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养老福利机构。     (三)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
  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由民政部门依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年检年审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其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或非营利性福利机构变更性质、用途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
  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城乡特困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可以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特困老年人等供养服务质量。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各区(县)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为安置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此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在此意见发布前有关养老服务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有冲突之处,以此意见为准。   你要根据地方的不同去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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