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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什么?

青岛胶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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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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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业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残疾人,同时无业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
   二、保障标准 按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扶贫标准执行。   三、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区(县)民政局(处)、残联备案。
  区(县)民政局(处)、残联保留复审权。上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管理所负责发放。   四、经费开支渠道 重残无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在各级民政社会救济费项目支出,农村由县(区)乡(镇)、村三级4∶4∶2比例共同承担。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 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2〕82号 各区县民政局(处)、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市府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和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2]2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对重残无业人员实施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重残无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经研究,决定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的相关生活补助项目归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智商IQ值49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 (二)具备上述条件,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上述重残无业人员实施归并后的补助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给予380元/人的生活补助;农村居民每年按郊区3080元/人或海岛2820元/人给予生活补助。 对第一条第二款重残无业人员,到达享受养老金年龄,办理养老金有关手续以后,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重残无业人员领取生活补助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对其家庭予以救助。
     今后重残无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统一纳入特殊救济对象救济标准调标范围,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三、资金来源 对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助所需经费,除市残疾人联合会按标准(城镇100元/月、人,农村70元/月、人)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外,其余部分按原由财政承担的生活补助经费原渠道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在各级民政社会救济费项目支出。
     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的部分,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发放数提出预算,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各有关区县财政,和前款财政预算经费一并下拨,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统一发放。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区县残联发给的相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处)审批,获得批准后通知所在街道、乡镇,并通报同级残联;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保留复审权。
     五、其他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重残无业人员残疾程度的确认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以及有关数据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协调、检查所需经费的预算列支、划拨和财务支出科目设置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制定。
   本通知从2002年9月起执行。  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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