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内容有哪些?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 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 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 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全部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 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 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 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 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 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 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 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 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 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 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 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 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 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 (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 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 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 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 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 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 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 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 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 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得批准。
(六)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 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 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 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 (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 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 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 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 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 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 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 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 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 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 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 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 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 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 “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 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 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 耕地。
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 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 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 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 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 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 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 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 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 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 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 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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