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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参保、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按国家和市规定应参加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险统筹(简称市直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保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新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社会保险登记表》(如该单位有分支机构的,附《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份;
(四)企业单位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副...全部
新单位参保、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按国家和市规定应参加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险统筹(简称市直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保局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新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社会保险登记表》(如该单位有分支机构的,附《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份;
(四)企业单位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经编委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办理程序
(一)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后,单位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单位在职职工名册》。
三、其它事项
(一)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中,如果一个缴费单位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的,登记时应附书面说明;
(二)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三)参加市直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应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四)有离退休人员的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应向待遇核发部填报《离退休人员名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五)有工残退休人员的单位,应向医疗保险部填报《工残退休人员名册》,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六)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核定缴费工资的次月起,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七)参保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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