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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四个服从”原则?

如何理解“四个服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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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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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党章第二章第十条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 从”原则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 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和中央委员会。
  这“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最基本原 则,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概括,从总体上规定了党内关系 和党内生活的应有秩序,对于建设一个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具有 决定性的意义。   一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 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 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 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 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
     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时候,也 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 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 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 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服从多数。  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 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 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 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 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在作出决定的过程 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 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 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 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 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如果认为上级组织 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 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  在紧急 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 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 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 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 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 最高司令部。
      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 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 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有关 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 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 发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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