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7年了一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条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此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符合、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条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此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符合、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