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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求助?

社会救助的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时, 应当如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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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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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对不同种类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和 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申请社会救助的部门 和程序是清楚的,申请人是可以找到申请渠道的。但是,由 于不同的社会救助有许多是由不同的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 申请人对申请救助的事项可能出现难以确定救助管理部门, 或者在获得救助后仍然存在特殊困难需要求助的现象。
    为了 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防止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暂行 办法》规定了统一受理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条件。对《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各类救 助申请,申请人或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暂 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比如,申请低保、特困 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住房 救助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部门提出;申请就业救助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提出。
    只有在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 救助管理部门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 (2) 申请事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原 因有很多,有的属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属于需要救助 的事项性质不明,有的可能不属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 社会救助事项、但申请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
    不论是否属 于《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救助事项,也不论是否有明确规 定,只要申请人基本生活遇有特殊困难,均可提出求助或救 助申请。 (3) 受理机构。为了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暂行办法》 明确规定,接受申请的机构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也可以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这样 规定,目的是便于申请人就近提出求助,防止相关救助管理 部门推诿扯皮。 (4) 处理方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收到救助或者求助申请后,都要予以受理,不得推倭。
   属于社会救助事项并属于《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由社会救助 经办机构或者民政部门办理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对 属于社会救助事项,但不属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 办理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转 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比如,申请就业救助,按照 《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提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到就业救助申请时应当转交街道或者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办理。
     (5) 办理结果。对申请人的申请或求助是否给予救助或 帮助、怎样救助或帮助,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审核后根 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 助;对不属于救助范围但确需帮助的,可以采取抚恤、补助、 扶助等方式给予帮助。
   (6) —个窗口受理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 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往往是与低保、特困人员 供养挂钩的,为了方便这些家庭申请各项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还规定了“一个窗口受理制度”,即要求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各种社会救助事项。
   困难群众均可通过这个窗口申请低保、特困、就业、教育、 医疗、临时救助等各类救助。  社会救助窗口接到社会救助申 请后,对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受理的救助事项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应当受理并审 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对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受理的救助事项应及时转交有权部门处理。
  如对 于教育救助,救助受理窗口受理后应当及时转交学生就读学 校办理。   贯彻执行本条规定,关键是要把基层各有关救助管理部 门的资源整合起来,畅通救助渠道,防止各自为政。
  已经建 有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可以将社会 救助办理事项纳入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受理、转办流程,明确办理标准和时限。有条件的地方还 应当建立社会救助统一求助号码,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受助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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