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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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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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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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