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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如何处理?

行政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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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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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接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各方 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 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 对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争议纠纷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并告知提出意见及证据的权利及期 限。  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
   调解笔录应当由争议纠纷当事人、行政调解人员等签名确认。 (3)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协 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制作终止调解通知书,送 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5)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及时归档,案件终结时由办 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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