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什么规定?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向开户银行提出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 奖励证明。
(3) 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 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 借款合同。
(7) 保险公司的证明。
(8) 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全部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向开户银行提出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 奖励证明。
(3) 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 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 借款合同。
(7) 保险公司的证明。
(8) 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 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 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11)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要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
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