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申请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
一、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 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 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全部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
一、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 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 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
并注明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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