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货物要注意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六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 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〇〇8〕no 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六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 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〇〇8〕no 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