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宅基地无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当事人可以参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预估拆迁补偿。具体内容: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全部
当事人可以参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预估拆迁补偿。具体内容: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