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相应临时公告。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提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安排审计时间。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 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年报 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报的内容。
(3)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按照《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挂 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进行编制,要确保相关章节的完整性, 尤其是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及附注部分内容。 (4)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XX年修订)》正文部分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5)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预计不能在XX年4月30日前披露 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xx年4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 因、延期期限、对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影响或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等事项进行公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