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登机动车,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应受何处罚?
【法律分析】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是公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这些交通 工具的安全营运和行驶关系到公众的人身安全。因此,保证这些交通工具安全 行使、打击违法行为是公共秩序的要求。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第四款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 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拦截机动车,不 仅使行为人自己处于危险之中,更使机动车及车上人员处于极端危险之中。因 为这极容易导致机动车为了避免拦截人而发生车毁人亡的事故。强登航空器的 人也是如此,对于航...全部
【法律分析】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是公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这些交通 工具的安全营运和行驶关系到公众的人身安全。因此,保证这些交通工具安全 行使、打击违法行为是公共秩序的要求。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第四款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 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拦截机动车,不 仅使行为人自己处于危险之中,更使机动车及车上人员处于极端危险之中。因 为这极容易导致机动车为了避免拦截人而发生车毁人亡的事故。强登航空器的 人也是如此,对于航空器这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而言,必须实施严格的管理 制度才能确保安全,强登航空器显然不利于保证安全。
拦截、扒乘机动车等交 通工具的人,往往是图个人的一时方便,而置自己及其他公众的安全于不顾, 必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傅新荣兄弟在客车司机已经告知其不能搭乘的情况下,强行追车 扒乘客车,是非常危险的,也是完全错误的,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根据该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属于情节较重,则应处5日以上10曰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小贴士】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 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 行的车辆。
人力车、畜力车不属于机动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