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畅通立法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决定》提出,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 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这是深化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迫切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跨部门交流,对于改善队伍 结构,增强队伍活力,开阔工作视野,提高能力水平,具有多方面 重要意义。 从一些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队伍的实际 情况看,不同程度地存在来源和经历单一的问题,"三门干部"偏 多,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司局级干部中缺少经过多岗位历练、 来自基层一线的干部,这种情况势必导致他们难负重任。 畅通立 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干部和 人才交流渠...全部
《决定》提出,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 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这是深化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迫切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跨部门交流,对于改善队伍 结构,增强队伍活力,开阔工作视野,提高能力水平,具有多方面 重要意义。
从一些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队伍的实际 情况看,不同程度地存在来源和经历单一的问题,"三门干部"偏 多,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司局级干部中缺少经过多岗位历练、 来自基层一线的干部,这种情况势必导致他们难负重任。
畅通立 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干部和 人才交流渠道,对于解决这种结构性缺陷,实现干部队伍优势互 补,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交流任 职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符合领导人才成长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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