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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16:53: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 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4条规定,在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 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 权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 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展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 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4条规定,在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 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 权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 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 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 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例如:该境外非居民企业2010年8月取得境内被清算企业 剩余资产的金额为1000万元,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假 设均为2010年1〜8月产生)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 份比例计算的部分为400万元。
原投资成本为50万美元,投资 日美元对人民币折算汇率为1:8。 1。其他未提及事项暂忽略不 计。则计算代扣代缴该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所得纳税:400x10% =40 (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纳税:[(1000 -400) -50x8。
1] x 10% = 19。5 (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40 + 19。 5=59。5 (万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