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万个问题
24万个问题
<br/>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类型及填写方法如下:<br/><br/>一、主表<br/> 利润总额计算(1-13行)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br/><br/> 二、附表一<br/> 除视同销售收入(13-16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本表第16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br/><br/> 三、附表二<br/> 除视同销售成本(12-15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15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1-对应计税毛利率)(可为负数)。<br/><br/> 四、附表三<br/> 1、本表“账载金额”指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税收金额”指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需注意的是,不管企业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本表的“账载金额”请如实填报。第2、12、15、16、17、18、21、27、19、43、44、45、46、47、48、49、51行,请先填报相应附表。<br/> 2、“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一般不应出现负数。<br/> 3、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需要纳税调整。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除另有规定外,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当年。<br/> 4、第8行“特殊重组”,如果企业发生重组事项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了特殊重组,应由重组主导方直接向所在地市(地)级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市(地)级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br/> 5、第14行“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有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如果企业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则企业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br/> 6、无法取得合法票据问题<br/>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br/>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br/>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税前扣;<br/>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要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br/> 7、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应注意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别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范畴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其合理性的判断可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五条原则,并且应实际发放,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br/>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br/> 8、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单独设置账册归集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出工资总额的14%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br/> 9、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应建立相应台帐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08年度以前计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度及以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首先应冲减上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br/> 10、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企业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在工资总额2%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电子收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br/> 11、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并且扣除额小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所以该行只要有业务招待费支出,必有调增项,如调增金额小于零,请检查是否合规。请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会务费等支出,避免混淆。<br/> 12、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符合当年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建立相应台账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申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不超过以前年度结转的余额。<br/>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br/>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br/> 13、第28行“捐赠支出”,未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进行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br/> 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br/>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br/>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br/> 14、第29行“利息支出”,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的价值,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应取得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凭证;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调增;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应进行了纳税调增。<br/> 15、除另有规定外,年末应对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进行纳税调整。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企业如在汇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需作纳税调增处理。房地产特殊政策除外。<br/> 16、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应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发生额与企业规模配比,如企业会议费用、通讯费用、办公用品费用、差旅费用等应符合常规,并留好相关资料备查。<br/> 17、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进行纳税调增。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非正常损失,应经资产损失申报后才能扣除。<br/> 18、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br/> 19、企业应正确地将从被批准筹建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的费用归集于开办费中,费用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等;企业筹建期不确认为亏损年度,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在不低于3年内分期摊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br/> 20、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br/> 扣除新文件:<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br/><br/> 五、附表四<br/> 1-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如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不符,不能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如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本表第6行第2列本年“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0”。<br/><br/> 六、附表五<br/> 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才可享受优惠。<br/> 新文件:<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br/>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br/><br/> 七、附表八<br/>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来自于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第5行扣除率为30%,烟草企业第5行扣除率为0%。<br/><br/> 八、附表九<br/> 第3列不需填报,第4列按大类填报,1、3、5列不存在勾稽关系,2、4、6列也不存在勾稽关系。第7列数据填入附表三对应行次,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年限,不进行纳税调整。<br/><br/> 九、附表十<br/> 本表仅填报第2、3、5列,第1、4列不需填报。<br/><br/> 十、附表十一<br/> 本表按被投资企业分别明细填报,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的填报,短期投资所得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不需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第5列合计数=附表三第6行第4列;第10列合计数=附表三第7行第3列或第4列;第16列合计数=附表三第47行第3列或第4列
<br/>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类型及填写方法如下:<br/><br/>一、主表<br/> 利润总额计算(1-13行)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br/><br/> 二、附表一<br/> 除视同销售收入(13-16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本表第16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br/><br/> 三、附表二<br/> 除视同销售成本(12-15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15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1-对应计税毛利率)(可为负数)。<br/><br/> 四、附表三<br/> 1、本表“账载金额”指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税收金额”指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需注意的是,不管企业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本表的“账载金额”请如实填报。第2、12、15、16、17、18、21、27、19、43、44、45、46、47、48、49、51行,请先填报相应附表。<br/> 2、“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一般不应出现负数。<br/> 3、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需要纳税调整。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除另有规定外,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当年。<br/> 4、第8行“特殊重组”,如果企业发生重组事项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了特殊重组,应由重组主导方直接向所在地市(地)级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市(地)级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br/> 5、第14行“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有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如果企业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则企业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br/> 6、无法取得合法票据问题<br/>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br/>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br/>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税前扣;<br/>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要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br/> 7、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应注意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别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范畴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其合理性的判断可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五条原则,并且应实际发放,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br/>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br/> 8、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单独设置账册归集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出工资总额的14%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br/> 9、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应建立相应台帐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08年度以前计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度及以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首先应冲减上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br/> 10、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企业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在工资总额2%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电子收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br/> 11、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并且扣除额小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所以该行只要有业务招待费支出,必有调增项,如调增金额小于零,请检查是否合规。请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会务费等支出,避免混淆。<br/> 12、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符合当年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建立相应台账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申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不超过以前年度结转的余额。<br/>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br/>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br/> 13、第28行“捐赠支出”,未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进行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br/> 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br/>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br/>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br/> 14、第29行“利息支出”,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的价值,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应取得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凭证;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调增;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应进行了纳税调增。<br/> 15、除另有规定外,年末应对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进行纳税调整。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企业如在汇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需作纳税调增处理。房地产特殊政策除外。<br/> 16、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应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发生额与企业规模配比,如企业会议费用、通讯费用、办公用品费用、差旅费用等应符合常规,并留好相关资料备查。<br/> 17、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进行纳税调增。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非正常损失,应经资产损失申报后才能扣除。<br/> 18、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br/> 19、企业应正确地将从被批准筹建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的费用归集于开办费中,费用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等;企业筹建期不确认为亏损年度,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在不低于3年内分期摊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br/> 20、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br/> 扣除新文件:<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br/><br/> 五、附表四<br/> 1-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如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不符,不能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如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本表第6行第2列本年“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0”。<br/><br/> 六、附表五<br/> 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才可享受优惠。<br/> 新文件:<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br/>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br/><br/> 七、附表八<br/>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来自于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第5行扣除率为30%,烟草企业第5行扣除率为0%。<br/><br/> 八、附表九<br/> 第3列不需填报,第4列按大类填报,1、3、5列不存在勾稽关系,2、4、6列也不存在勾稽关系。第7列数据填入附表三对应行次,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年限,不进行纳税调整。<br/><br/> 九、附表十<br/> 本表仅填报第2、3、5列,第1、4列不需填报。<br/><br/> 十、附表十一<br/> 本表按被投资企业分别明细填报,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的填报,短期投资所得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不需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第5列合计数=附表三第6行第4列;第10列合计数=附表三第7行第3列或第4列;第16列合计数=附表三第47行第3列或第4列。<p>###<br/>有的表就可能有点点难。要看具体表你这个问题太笼统了。特别是弥补亏损。有的表格很好填
如果自己操作陌生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
如果是查帐征收的企业,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是按年度收与支发生额对照相应的表格填写正确,二是要做好相关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这张调整表是很关键的,首先要确认企业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其表格上有些指标提供了计算依据。你可以对照资料填写要求,把方法掌握好,向做过报表的咨询学习
封面上的“税款所属期间”,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填写。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有些纳税人是在2013年底之前成立的,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 其“税款所属期间”就填“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下面的格式供你参考。 关于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退税的申请报告 XX税务局: 我公司为××(类型)企业,××年度年终汇算中,弥补××年度亏损×元后,全年应缴所得税额×元,已预缴了×元,多缴×元,现申请退税。 以上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单位 年 月 日
汇算清缴所得税不包括应交税金
帐面上如果利润是负数,那就要对亏损进行分配,由股东承担亏损。年度所得税清算时,利润为亏损的也要填写申报表,按会计帐上有什么填写什么,如成本费用开支额,亏损额,利润分配。对必须要调整的部分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1、工效挂钩企业与非工效挂钩企业的区别,在于计税工资的标准不一样。 2、非工效挂钩企业主要是指分别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据实扣除工资政策、事业单位和社会退休工资政策的纳税人;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效挂钩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3、你单位可以在非工效挂钩企业中填写。 《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十二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实际发放、计提的全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和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数等情况。本表“非工效挂钩企业” 第1至4列第10行 “本期纳税调增额”分别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1至4行 “纳税调增金额”。本表“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9行分别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至4行“纳税调增金额”;第10行等于附表五第1行“纳税调减金额”栏。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应付工资”的贷方提取数分配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 2、第2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工会经费。 3、第3、4列第4行: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4、第7行“实际发放额”:各列分别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纳税人实际计提的三项经费,其中,第7行第2、3、4列=第6行第2、3、4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第7行3列(或4列)=7行1列×14%或1.5%、2.5%。 (一)非工效挂钩企业: 5、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 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按年平均人数计算。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等。 6、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第1列“工资薪金”,当第7行第1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7行第1列;当第7行第1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时,该列等于第8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12(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第2列“工会经费”=第9行第1列×2%;第3列“福利费”=第9行第1列×14%;第4列“教育经费”=第9行第1列×1.5%(或经批准的2.5%)。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全额作其他纳税调增处理。 7、第11行“本期纳税调增额”:第1列=第1列第6行-第1列第10行;第2、3、4列“三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同第11行第1列。 (二)工效挂钩企业: 8、第8行“动用结余额”: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大于在成本费用 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并据此填入第10行第1列。 9、第9行“本期纳税调增额”:第1列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小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并增加“当年结余额”,据此填入第11行第1列。第2、3、4列:当第7行第1列小于第6行第1列时,为第6行第2、3、4列-第7行第2、3、4列,且不得小于或等于0。 10、第11行“本年结余额”:第1列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第7行第1列)小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 11、第12行“以前年度结余额”填报上年本表第14行的数额。 12、第13行“本年动用结余额”:第1列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数(7行1列),大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提数(第6行第1列)的差额。 13、第14行“本期累计结余额”:金额等于第1列第11+12-13行的余额。
以上海的为例:仔细阅读(应该可以打印的)一、汇缴申报程序1、税务网—“办税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2、客户端的打开:Microsoft Office 2003版的,进入工具—选项—安全性—宏安全性—改成“中”—确定—退出;Microsoft Office 2007版的,点击选项—选择“启用此内容”—确定—退出;3、重新进入客户端,选择“查账征收”—点击《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打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回执》—填写《申报表》、《居民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下载《上海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2010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并填写数据,通过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二、报送资料及申报期限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自行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的上报。报送资料具体如下: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4、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事后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5、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7、2010年1- 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8、企业2010年度发生工资薪金支出,应提供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9、对列支工会经费项目的,应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10、《小税种年度清算申报表》一式二份;1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回执》一份;12、《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份;1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受理单》一式二份;1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填报要求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能按时完成申报的纳税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进行处理。 四、注意事项1、填报时,请仔细阅读主表及附表的填表说明;2、检查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本信息以及申报数据是否填写完整;3、稽查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尤其是会计利润是否与主表13行次利润总额是否一致);4、检查有关税前列支项目是否按标准和范围扣除;5、检查弥补亏损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报;6、检查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等;7、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自行重新申报。特殊情况无法网上申报的,持客户端和汇缴资料到管理员处,由管理员审核纸质资料并导入客户端,出具《业务传递单》,至征收大厅开具税单后缴纳入库;8、请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经办人在主表及所有附表相应栏处签字或签章,填上“填表日期”;9、盖齐公章;10、电子申报系统扣款日期统一为:2011年5月25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应确保扣款日期内银行扣款账户上有足够金额。
说得太笼统,不知道你想怎样.劝你先找个填表说明看看,看不明白再来问,这样可以写清楚让人知道你自己想问什么.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 案 名 称保管期限备 注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年 2记帐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帐簿类 4总帐15年包括日记总帐。5明细帐15年 6日记帐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帐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5银行对帐单5年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会计档案管理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分为:3 5 10 15 25年五类 但是在会计资料等的保管期限里很少有10年的 二楼说的不对 凭证类保15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月度和季度报表是保25年,文字分析的保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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