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会计处理的误区是什么?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以现金购入债券时,应按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成本或长期债权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在长期债券投资中,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时,也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但笔者发现企业在进行该类业务处理过程中常出现对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在两个付息日之间债券利息会计处理的误操作。
例:某公司于x年6月1日以430000元购入东方公司当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4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年利率为12%,每年7月1日与1月1日各付息一次,支付经纪人佣金等费用共计200元,一并由银行存款支付。该债券1月1日的利息尚未兑付。
对于该项业务,实际操作中常常作如下处理:
支付债券价格金额: 430000
加相关费用(佣金等) 200
支付价款总额 430200
减:债券价格中所含票面利息:20000(400000×12%×5/12)
债券投资成本: 410200
账务处理:假设为短期投资,应作如下分录:
借:短期投资一债券投资410200
应收利息20000
贷:银行存款430200
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一债券投资(面值)400000
一债券投资(债券溢价)10000
应收利息20000
财务费用[或“长期债权投资一债券投资(债券费用)」200
贷:银行存款430200
上述操作错误在于将两个付息日之间企业购入的尚未到期未兑付的债券利息,混同为已到期但尚未兑付的债券利息并从实付价款中作了扣减。而实际上该笔债券利息属于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因而企业购入该笔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虽然包含了1月1日到5月30日的债券利息,但由于其尚未到期未兑付实现,所以不应从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扣除,作为已到期但尚未兑付的债券利息单独进行核算,而应计入短期、长期债券投资,构成短期债券投资成本或长期债权初始投资成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为购入债券方在购入时为发行方垫付的已到期但尚未实现的债券利息,应当在“应收利息”账户中单独核算,在未来债券到期兑现时或转让时收回,不应构成债券投资成本;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构成短期债券投资成本和长期债权初始投资成本,并在长期债券投资中单独核算;且企业购买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也构成短期债券投资成本和长期债权初始投资成本,并在长期债券投资中单独核算,待该项利息实质上形成一项债权时,再转入应收项目。鉴于此,上述业务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假设为短期投资应作如下分录:
借:短期投资一债券投资430200
贷:银行存款430200
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一债券投资(面值)400000
一债券投资(债券溢价)10000
长期债权投资一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0000
财务费用[或“长期债权投资一债券投资(债券费用)]200
贷:银行存款4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