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万个问题
30万个问题
《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日常税务管理的行为有以下几点: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六、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8 条的规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需要销毁,但不是就地销毁。
如果是当作商业发票流通使用的,即使没收钱也是违法的。如果只是打印自己看着玩就没关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 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是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是解决如何征税,按什么方式征税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问题,并没有对征税对象、征税依据和税率作出规定。所以《税收征管法》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属于税收程序法,而不是税收实体法。
1、税收征管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税种吗? 不是适用于所有税种。 2、具体适用于哪一些税种? 《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 目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税收征管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0条有关“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地税机关查验后,按照核销的程序进行销毁。 ###2年###已经刑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 15年 2.记账凭证 15年 3.汇总凭证 15年 二会计账薄 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5.明细账 15年 6.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辅助账簿 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银行对账单 5年###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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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一样,没有漏税一说,
有奖励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 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这项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向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收缴、停售发票的前提条件:(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包 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凭证、账簿管理的行为;有违反 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欠缴税款、偷税、抗税、 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逃避税务检查等行为;其他违反《税收征管法》 规定的行为。(2) 违法人员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即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限期改正、催 缴纳款、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 行,或者采取欺骗、隐匿、转移财产甚至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税务机关实施处 理决定的。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税务机关才能向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收缴、停售发票。否则不宜收缴、停售发票。
当然有问题了,如果你不注销工商和税务,以后你这名字就会便成黑名单,不得以这名字成立新公司。 作为一个五金店,国税、地税、工商都有管理权,他现在要做的除了是向国税、工商报停、注销外,还要向地税报停、注销才能办理工商的手续。 所以他必须把这么多年来少缴纳的地税、国税的税款和工商的管理费给补上,这会有一定的罚款的,如果不补上,以后肯定不能在东莞开店了。
看看下面实例就清楚了: 税交了,发票存根联就没用了,丢了也不要紧?前不久,永泰县一商家为这种错误想法付出了5000元的代价。 今年上半年,永泰县国税局对某家具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家具城2006年度开具的10多本千元版、百元版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存根联未按规定保管,全部丢失。税务人员多次督促催查,家具城老板不当一回事,认为反正税都交了,发票存根联丢了也没事,拒不处理。今年8月,永泰县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对该家具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9月初,家具城按照相关规定上交了罚款。 国税部门提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才可销毁。发票如果丢失、被盗,须当日或次日向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在一个星期内到地市级以上的报社和电视台办理刊登和播放作废声明手续。
这样做,当然是不合规的,违反的是企业法。 他这样做的真正目的,应该是隐瞒销售收入,以达到少向国家缴税的目的。这样做就违反了征管法及刑法的有关条款。
“白条”从字面上理解是指“空白的条子”。而在税收征收管理上,一般是指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者未经税务机关认可而直接用于经营性结算的收付款的单据、凭条等,所谓“白条”其实就是代替发票使用的非法收付款单据。在日常经营往来中,如果发票上无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均可认定为“白条”。 纳税人以“白条”充抵发票使用,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如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的的成本费用扣除,追补所偷逃的税款等。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更是计算和核算增值税以及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重要原始凭据,是绝对不能以“白条”充抵发票使用的。
《税收征管法》税款的退还制度有以下几点:一、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二、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三、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正常查账的话是不会的,到时候你们就把该拿都拿出来就行了,除非你们出示的东西不完整,他们会让你们自动拿出,不会搜查的. 查账时,公司的财务人员一般都要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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