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收楼时限
现象: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收楼通知书一般以挂号信方式寄出。
出招:购房者在购房时切记要写清楚邮寄地址(一定要容易接收并能保障亲自签收的地点),如合同约定的收楼期恰遇上购房者出差等,可通过电话活亲友咨询具体情况。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帮忙,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证件不齐
现象:“三书一证一表”不齐全,特别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往往因为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而根本无法验收,而为尽快回笼资金等原因,开发商又急于交楼,问题往往因此而起。
出招:遇到这种情况,购房人可选择不收楼,如果确实要求收,也要在相关文件、如《住户验房交接表》、《验房记录表》等相关文件中写明“未见《Xxxx表》”等字样并妥善保留好相关文件副本。
三、先签文件后验楼
现象:上面所述的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楼程序是比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商家大多数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楼的伎俩,目的是让消费者先签了收楼认可书在验楼,等发现问题时购房者后悔以不及,而商家的主动性更大责任更小。
出招:针对这种陷阱,购房者再定合同时就应该将先验房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验房不收楼。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商家一定要先签文件,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每份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未验房”等字样时出现什么情况,也可灵活处理。
四、巧立名目收费
现象:虽然物价局已对入住费的相关费用有明文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对开发商样板间及附送物品等有较明确行文,但开发商往往在签合同时对购房者大加承诺,而到收房入住时又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出招:开发商的解释无非都是在玩文字游戏,订合同时最好请律师帮你逐个分析各项收费条款,少花冤枉钱,另外、收楼时也不要怕麻烦,与开发商据里力争,不该交的钱坚决不交,必要时可向物价局,房管局投诉。
五、大事化小
现象:无论你在验房时发现了什么问题,陪同验房的人员第一句话总会说、“这没什么,小问题,我们到时让人整一整就可以了”。还直拍胸口让人放心,不用写进验收文件里。
这其实又是商家的一个陷阱,将房屋的一些毛病如墙面、地砖破裂、漏水、甚至是房屋结构性问题等故意说的无足轻重,让不明就里的麻痹大意,又以“私人感情”动之以情,目的就是不将缺陷写进验楼文件里,如果轻信了他轻易收了楼,到时小问题极有可能因无人管而变成大问题。
出招:不管陪同人员如何口舌如簧,如何信誓旦旦如何套交情,你都要坚持原则,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与表格中记录下来,如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要自备纸笔,将有关问题一一记录,并写清自己的意见,在与开发商交涉。